【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7〕106号)即行废止。
2014年7月22日
襄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任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救援;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迅急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成立襄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长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卫计委相关同志和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计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等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3咨询机构
市卫计委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发生某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后,相应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若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可根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
4.2现场处置
4.2.1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置指挥部,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加强沟通与协调,科学指挥调度工作,有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2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应急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应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收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医疗救治
4.3.1医疗救治准备
医疗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担任组长,抽调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救治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3.2医疗救治实施
医疗机构在接收到现场转运来的伤员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病员的基本伤情;
(2)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
(3)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
4.4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计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或当地卫计行政部门。
各接受医疗救治的单位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伤员救治情况的新闻发布;各救治单位的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宣传小组,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宣传组和市卫计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媒体记者的接待和舆情应对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有关卫计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同时予以撤销。 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市、县两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保持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2急救机构
市区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其他县(市)、襄州区原则上应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医疗急救中心,也可依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组建医疗急救中心。每个县(市)区、开发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依托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和市职业病防治院分别建立市级核辐射救治基地和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重点地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3物资储备
卫计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计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市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高等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4交通通信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证在医疗救援出现紧急情况时无线电通讯的及时使用,提供频率分配和技术服务。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计行政部门、卫计行政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证联络畅通。
5.5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发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部门配合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市支队负责协调军队、武警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5.7公众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