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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2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防治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的落实。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9日

韶关市农村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我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确认
  各县(市)首例病例由韶关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临床和实验室有关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请省级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方面的专家组协助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非典型肺炎的发生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在任一县(市)发生病例(不论是本地病例还是输入性病例),但未有继发病例发生。
  二级疫情: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继发病例。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5例以上继发病例,尤其是发生家庭或医院聚集性病例;或30日内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二、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机构
  1.市县两级的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成立由农业、财政、交通、教育、公安、民政、计生、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领导小组。
  2.市县两级已成立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和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技术工作。
  3.农村基层非典型肺炎预防监测组: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各中小学校校长、卫生院院长及防疫医生、各村委主任、妇女主任、乡医等组成。
  (二)非典型肺炎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
  1.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具体负责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负责制定当地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检查督促各部门防治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行政、后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向领导小组提出防治工作建议。
  2.防治协调小组、技术指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指定收治医院,组织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预备队,监督、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指导医院诊断、救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指导开展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病家环境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治知识宣传等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开展非典型肺炎病人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体检测等工作。
  3.农村基层非典型肺炎预防监测组
  实行分片包干和领导负责制,严格执行巡察制度,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村干部要掌握辖区内重点人群(如外出务工返乡者,尤其是疫情较重地区返乡的农民工)、重点单位(如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中小学校;大型工程工地、旅游景区等)的人口流动情况和疫情动态。发现发热38℃以上的病人,动员病人及时到当地卫生院或县医院就诊检查,配合当地医务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等工作。   三、机构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区域内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筹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3.医疗机构
  指定医院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立即报告,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疫情的监测控制工作;负责病人、病房的隔离消毒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三就地”原则,切断疫情传播渠道。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必须实行属地管理,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无条件实行隔离观察的,由指定收治医院专用救护车接送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4.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落实农村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基层卫生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二)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需要,及时筹措解决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供经费,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疾控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农业部门
  加强基层防治协调网络的建设,检查镇、村防治非典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监督落实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造册登记追访观察,积极开展防非典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防病意识,组织镇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检查督促农村疫点消毒工作。
  (四)交通部门
  加强来往山区、农村地区旅客健康状况监测登记工作和交通工具的消毒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人口流动和交通工具向农村地区传播,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公安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必要时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医学隔离治疗或观察工作,对破坏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或影响社会安定的人或行为予以制止和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六)民政部门
  解决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殡仪馆火葬场落实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遗体的规范处理。
  (七)教育部门
  加强学校人群的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加强学校人群健康监测工作,掌握学生缺课、流动等情况,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并送医院诊治。
  (八)计划生育部门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网络优势作用,利用计划生育一校二室三栏宣传阵地开展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发挥流动人员管理网络的协调作用,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抗非典的检疫监测工作。   四、疫情的监测与应急响应
  各地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对外出务工返乡和外来人员进入本地的人员要详细进行登记(含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居住地、从何处返回),组织医疗机构及村卫生站开展检疫监测工作。村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发现发热
  38℃以上、咳嗽等可疑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热门诊就诊,经发热门诊检查,诊断为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进行隔离,按《广东省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要求转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收治非典病人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并在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转送后,要严格做好终末消毒工作。
  各县(市)首发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要由韶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韶关市区指定粤北第二人民医院为非典型肺炎收治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为指定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医院。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实际情况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
  (一)三级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2小时内以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并初步核实疫情后,2小时内以电话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将病人移送至当地指定收治的医疗机构中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疑似病人和病人的人群,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对一般接触者的人群实施医学观察,病家消毒,防止疫情的扩散。同时,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样本,必要时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县级政府视实际情况确定隔离区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履行岗位职责。
  (二)二级响应
  二级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疫情响应。在一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
  (1)要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2.市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并视情况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紧急支持。
  (三)一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在二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2.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4.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有关联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5.加强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收治医院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并组织一支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6.向上级请求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7.未发生疫情的县(市)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8.强化全市范围内的卫生宣教工作。   五、结束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结束响应。市、县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于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各级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由镇党委、政府、卫生、公安、教育等人员组成应急分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技术保障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非典型肺炎的监测、诊断等手段。必要时请上级医疗、疾控机构专家指导。
  (三)物资保障
  市、县疾控中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等。
  (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筹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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