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2.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结算、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社保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特此通知。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