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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问题之温馨提示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问题之温馨提示
(2020年3月11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和今后受理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如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需要,全国各地采取不同程度的交通管控措施或被隔离、住院等原因当事人无法外出,不能到法院进行起诉、应诉、开庭等诉讼活动;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无法上诉等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4日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通知》要求,现就因疫情防控可能引起的民商事审判诉讼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温馨提示,以期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哪类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在线庭审、在线调解?
  答: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调解,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在线调解方式。民商事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三、在线庭审、在线调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另外,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四、在线庭审中当事人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有证据证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依法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法院是否可以延长举证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据此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而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六、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是否还需提交纸质原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据此,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只要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就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七、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怎么办?
  答:新冠肺炎疫情对当事人诉讼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规定,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在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耽误期间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申请及具体顺延期限。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如主张所在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快递、邮政等服务暂停而无法正常交邮相关诉讼材料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八、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怎么办?
  答:如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例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必须到庭说明情况的当事人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另外,一般情况下,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或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被隔离治疗或者观察,或者因疫情交通管制影响无法到庭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因疫情导致不能参加诉讼的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准许中止诉讼。此外,如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并非法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同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应如期进行,但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到庭或存在当事人被隔离或者交通管制导致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法取得证据原件等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的申请未获法院准许,当事人仍应按期出庭,以避免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九、证人作证受疫情影响时该怎么办?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不便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据此规定,证人确因受疫情影响作证时,可以通过书面证言、在线庭审等视听传播技术手段作证,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延期审理,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十、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哪些诉讼文书?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之规定,经受送达当事人同意,我区各级人民法院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其它如起诉状、答辩状、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上诉状等均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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