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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定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定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依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办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或者涉及跨越我市行政区域的、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人民市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及时修订完善。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宗教局、市信访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兰州铁路局陇西车务段、人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市电力工业局、陇西火车站、定西火车站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承担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0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各类Ⅳ级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5 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委员会(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必要时直接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2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人民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只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应急信息,重大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
  3.2.3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级别启动响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相关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市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影响时,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除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处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和警察、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资金,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和兰州铁路局陇西车务段、陇西火车站、定西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市场秩序维护
  各级商务、工商、价格、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 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拨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 公共设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 科技支撑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本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甘肃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略)
  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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