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赣医保字〔2021〕31号
- 公布日期:2021.08.31
- 施行日期:2021.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1〕3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赣军队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三级价格为50元/次,二级及以下价格为40元/次。以上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核酸检测试剂盒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核酸检测试剂盒,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优先采购和使用2021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检测试剂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按中选价格收费。 符合现行政策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也相应调整。每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价格和核酸检测试剂盒价格之和,即为医保支付标准。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20元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15元收费,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