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按照长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体市民要严格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规定,除参加核酸检测采样及有特殊出入需求的居民持证出入外,仍要坚持不出户、不聚集,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医疗救治车辆不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对路面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长人员,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故意隐报、缓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转运、隔离治疗、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利用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宾馆、旅店、饭店、洗浴、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