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闽卫基层函〔2023〕143号
- 公布日期:2023.02.01
- 施行日期:2023.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的通知
(闽卫基层函〔2023〕143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汇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有关要求,根据服务人口数和物资现有配备情况,争取各级政府资金保障,确保物资配备保供达到国家参考标准,为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功能,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早发现、早识别”提供支撑。要强化县域统筹力度,根据疫情发展和救治需要,采取县域内调拨、临时调配等应急措施,及时满足疫情防控和救治需求。 加强培训指导
各地要发挥县域医共体(医联体)牵头单位作用,通过视频培训、实操教学等多种方式,做好对小分子抗病毒药物使用及无创呼吸机、除颤仪等设备使用的培训指导,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症患者紧急处置能力和转诊效率。 做好动态监测
各地要做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情况的动态监测。对未达到配备参考标准的物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采购进度和物资配送流程,确保消耗品、对症治疗药品可用量保持2周以上、抗原检测试剂和小分子抗病毒药物按实际配备,力争2月10日前配备到位,不留空白点;诊断检测类、救治类设备力争在2月底前配备到位。各乡镇卫生院要统筹做好村卫生室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的落实。
请各设区市卫健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统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配备情况,于2月10日前将配备情况表报送省卫健委基层处。
联系人:傅世楣、谢立
电 话:0591-87807540
邮 箱:fjsqws@126.com
附件: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新冠病毒感染物资配备参考标准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14号)(略)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配备情况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