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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成市监办〔2020〕310号)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商务局:
  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健康安全,严防疫情扩散,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四川省药店新冠肺炎分区分级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56号)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0〕29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做好购药人群监测
  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烧药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成市监发〔2020〕21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退烧药、止咳药监测的通知》(成市监办〔2020〕279号)文件要求,销售退烧药、止咳药须测量顾客体温并扫码实名登记,店员指导顾客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体温、住址、联系方式、接触史、旅行史等)后,方可销售。   二、提升疫情防控意识做好安全防护
  药店应在进口醒目处张贴佩戴口罩的提示并督促佩戴,提醒进店顾客提升疫情防控意识。药店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定期清洗消毒并佩戴口罩。药店内应规范设置“1米线”有效防止聚集,提醒顾客排队缴费取药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做好人员体温检测和疑似病例报告
  按照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对于药店工作人员和进店顾客均须测量体温,并按要求做好登记。药店若发现可疑病例(有发热、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应第一时间通知社区,服从社区工作人员安排。
  请区(市)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畅通信息报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市)县指挥部。同时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处置药店疫情防控信息。
  特此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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