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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鄂民政函〔2020〕51号)


全省各社会组织:
  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现就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极为关切、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过问,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提出重要要求。李克强总理亲临湖北一线,考察指导疫情防控。湖北省委、省政府靠前指挥,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紧急、最重要的工作。全省各社会组织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及时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个人传达当地党委政府的防控措施、防控要求,普及防控知识。要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讲政治、顾大局,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会员单位个人,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为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贡献力量。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切实做好自身防护。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居地社区的具体要求,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自觉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大型会议、展览、交流等人员大范围聚集活动,已确定时间的,择期另行召开,积极探索通过短信、微信、在线平台等方式传达相关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人群聚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具体要求,将防控工作责任落实落细。要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出现疑似症状立即隔离、发现疫情主动报告。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登记等工作,以通信咨询、在线办理为主,非必要、非紧急事项,不到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办理。   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各社会组织要积极践行“非营利性”初心使命,结合自身优势奋力担当作为,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会员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大力推动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学术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科学有序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协助做好疫情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网络社会组织要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疫情态势,加强疫情防控正面引导和宣传。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参与和积极支持,为疫情防控取得胜利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四、切实规范捐赠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具备社会捐赠接收资格的社会组织要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规范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支持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在当地党委政府指导下,依法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疫情防控慈善救助和帮扶活动,重点募集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设备,暂不募集、转运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依法与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协助其开展相关募捐活动,确保捐赠活动有序开展。其它有捐赠意向的社会组织,应通过合法途径捐赠,不得向会员单位、个人摊派。凡以社会组织名义发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捐赠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只有捐赠意向、未实施捐赠的,不得事先宣传。违者一经查实,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目录。
湖北省民政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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