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鲁财资〔2020〕9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切实把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国资财监字〔2020〕4号)等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规范工作程序
(一)凡出租房产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需尽快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符合减免政策的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二)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三)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压实房租减免工作主体责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工作进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房租减免要求,确保“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二)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出租单位主动与符合规定的承租方联系沟通减免事项。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程序进行约谈问责。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房租减免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督促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及时公布举报电话。
(四)省级举报电话:省财政厅0531-82669841 82669550;省国资委 0531-85103675。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