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落实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东省医保局等3部门印发的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继续执行青医保发〔2020〕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全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再予降低。其中,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月缴费费率为7.25%,3-6月缴费费率为6.25%,7-12月为8.5%,2021年1月起恢复为9.5%;灵活就业人员2月缴费费率为7%,3-6月为6%,7-12月为9%,2021年1月起恢复为10%。 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低费率政策范围。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区(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简化办事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区(市)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