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惠市公告字〔2022〕1号)
为全力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惠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进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站和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依法被采取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社区、企事业重点单位、小区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冠肺炎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冠肺炎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冠肺炎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新冠肺炎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防控产品,或以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运送、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走私行为的。 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不得聚集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