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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复工的通知
(锦政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复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政府类投资项目、其他类项目(含工业项目,酒店、宾馆等文化旅游项目,教育、卫健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满足必备前提条件。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复工主要申报材料基本条件具备;不直接影响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等评估判断的;缺项材料不造成永久性缺项。
  (二)遵循自愿申请原则。企业(或授权委托人)自愿提出申请,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包括容缺要件内容、补齐要件时限等),服务窗口进行容缺办理。企业(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缺要件,承诺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或授权委托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服务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办理。
  (三)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三、办理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核准项目审批事项。
  1.对政府类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制定项目建设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在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后,即可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补齐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海)预审意见、资金落实证明等要件后,即可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对企业类投资核准项目。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海)预审意见等要件后,即可出具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单位在承诺时限内补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用地和规划审批事项。
  3.对急需用地的应急防控、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对地方政府投资民生保障项目特别是列入地方发债项目,在通过初步审核论证后,可按符合项目立项,先行出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待项目具体实施时,完善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6.建设项目用地审核、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核涉及的各类保护区核实、林地审核、草地审核、社保审核、征地补偿资金和新增费是否到账等暂不作为用地申报的前置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待上述事项审核通过、各项资金到位后即可下达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对急需开复工的建设项目,确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可采取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方式办理。涉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采取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8.在项目用地规划审批中,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开展网上联审、影像比对、提供现场照片,必要时使用无人机现场查勘等方式审核,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和省、市政府“重强抓”项目用地,尽快推动项目开复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解决;同时,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施工许可审批事项。
  10.项目具备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人防建设批准书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农民工保障金等6项前置材料,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质量监督、安全核准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等4项前置材料按期补齐。(责任单位:市审批局)
  (四)建筑领域审批事项。
  1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提供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即可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备案申报表、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装修工程为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要件在工程消防验收之前或三个月内补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2.由于疫情期间无法对已经申请的(拟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集中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及考试。施工现场可以临时借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借调的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3.实行《锦州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表》申报承诺制度,办理单位自行填写好申请表后加盖公章直接上传到系统中,暂时取消现场核对申请材料环节和审核部门盖章确认环节,待疫情结束后再予补办。同时实行网络审核《中标通知书》和《直接发包通知书》,申请单位填报成功并经主管部门在系统中确认后即可直接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中标通知书》和《直接发包通知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市场监管领域审批事项。
  14.对食品相关产品许可,实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可通过锦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jz.gov.cn)申请食品相关产品许可,审批过程中采取告知承诺制,对经审核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可适当推迟对企业开展例行检查的时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对资质证书即将到期申请复查换证延续有效期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期间,实验室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检定或检准,机构通过其他溯源可以确保量值准确并承诺疫情过后送检的情况下,允许其延续换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一律改为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递交申请,监管人员线上受理审核,所有需要实地检查的项目由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书即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把加快企业复工复产和项目开复工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分工,优化审批服务,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项目管家”制度,包保领导对企业和项目开复工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开复工、建设过程遇到的一切问题。对重大项目建设,可采取“一事一议”工作方式,通过并联审批、现场办公会等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历史遗留涉及群众信访项目,要认真调查研究,采取信访联席会议、现场办公会方式解决。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服务专班,按相关要求从快从简办理审批手续,帮助企业做好各类要素保障。
  (三)主动担当作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尽职履职、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全力为企业做好服务。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健全完善容缺制度,准确界定容缺界限,细化容缺情形。各级政府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营造良好振兴发展环境。
  (四)强化跟踪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全面加强对容缺审批后补要件的跟踪、指导、督办,并做好预估。对项目责任主体消极应付,不主动完成后补要件的,及时叫停,撤销容缺审批。各相关部门要按工作职能,提前介入,加强对已开复工项目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安全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停止执行日期另行通知。本通知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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