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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
  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军民携手,勠力同心,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为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对危险,毫不畏惧,奋不顾身,担当作为,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有的同志不幸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的烈士褒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评定(批准)依据及范围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二、申报受理评定(批准)程序
  军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加新冠肺炎防控牺牲人员的烈士申报、受理、评定(批准)工作。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中我市辖区内各单位统一组织赴湖北和其他地区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向牺牲人遗属户籍地(牺牲人员遗属非京籍向牺牲人员所在单位驻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牺牲人牺牲情节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上报市政府;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市政府的批复后提出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评定。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牺牲人员遗属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军地衔接工作。   三、烈士褒扬金及遗属抚恤
  烈士褒扬金及烈士遗属抚恤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北京市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批准)烈士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范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按照《褒扬条例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一对一全流程指导做好申报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第一时间受理、抓紧调查核实,及时报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等形式,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聚集感染风险;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按照有关规定扎实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烈士遗属荣誉感和获得感。深入挖掘整理烈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融媒体作用,讲好英烈故事,唱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的英烈赞歌,大力弘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烈士精神。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工作部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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