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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上属驻潍各单位:
  《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潍坊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等。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省卫生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省的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的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级别的响应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省应急总体预案,对省专项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级别的响应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执行。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局接受省卫生厅对市级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请求省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省内有关市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局对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避免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后疫情的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加强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市卫生局建立120指挥中心,并与市政府及市各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对接,与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实现联网,逐步建成为覆盖全市城乡的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调度任务,规范医疗急救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及镇中心卫生院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各级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县两级综合医疗机构在省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专家指导下,开展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培养与培训,努力提高应急救治水平。   5.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性专家组。   5.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定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完善。市级专业队伍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补充,按《山东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对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医疗救治费用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确保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向有关地区、人员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和修订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对本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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