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要求,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为让您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宁夏区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