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营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我市中小微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税费减免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缓缴社会保险费
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政府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税务局)
3.从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安全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6.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纳税缴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延长结转期限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疫情防控捐赠税费减免
8.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其他政策遵照《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20〕6号)执行。各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