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信访业务办理方式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22.10.08
- 施行日期:2022.10.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信访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信访业务办理方式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来访群众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来访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继续加强社会面管控的公告(2022年第89号),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主要以来信、网络的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信访类业务办理方式
人民群众如有诉求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可通过以下途径:
邮寄
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010010。
登录网络
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诉讼类业务办理方式
案件受理
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文书等材料,建议通过机要邮寄纸质版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尽量避免直接面对面送案接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流转案件,注意电子卷宗应当制作规范,确保线上线下卷宗内容完整一致。特别紧急的要及时沟通,避免收送案、流转不及时,影响案件正常办理。
律师接待及案件信息查询
提倡非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面启动律师互联网阅卷服务。律师阅卷可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或者在手机上关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检察12309”App,自助进行注册和案件绑定操作。完成后可以办理申请阅卷、自助查询案件诉讼进程等业务。律师如需递交委托授权手续、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的,可以邮寄形式将材料寄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严格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关于申诉时间,将以申诉人寄出来信上的邮戳时间为准,按照相关法律和最高检规定执行。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8日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