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20号)
- 制定机关: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黔医保发〔2022〕20号
- 公布日期:2022.11.03
- 施行日期:2022.1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2〕20号)
各新冠病毒检测机构,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做好常态化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个大局,现就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疾控检测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单人单检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14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多人混检(包括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2.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疾控检测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执行。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新冠病毒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8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说明 |
250403087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咨询。 |
| 人次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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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03087a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多人混检)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咨询。 |
| 人次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