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青司发[2020]12号)
各区(市)司法局,市中公证处、黄海公证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司法部、山东省和青岛市下发的有关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发展等政策措施,市局会同青岛市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公证协会
2020年3月4日
青岛市公证协会
2020年3月4日
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及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司法部、山东省和青岛市下发的有关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发展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依法保障疫情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和高效法律服务,制定以下意见。
提高政治站位,促进政策落实
各区(市)局、各公证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职能,积极作为,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学习研究,结合本地、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精确把握公证职能及服务特点,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认真研究论证能够切实为企业服务的路径和措施,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彰显公证行业的社会责任感。 突出工作重点, 开展精准服务
(一)积极推行“在线公证”模式
要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在线办证平台等渠道宣传、推介公证服务事项和内容,确保企业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要优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积极利用网络办证平台在线办理公证,实行公证文书邮寄送达或上门送达。研究并制定电子公证文书规范和使用标注,积极推行公证文书电子送达。
(二)制定一体化、精准化服务方案
1.正确认识并宣传不可抗力公证。对有关不可抗力的公证申请,各公证机构应作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处理,参照定式公证书格式第31条,仅对相关的事实予以载明,并严格按照政府文件中的规范表述内容来如实陈述。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将相应的办理模式及法律后果准确、全面告知当事人,保障企业应急需要。
2.充分利用公证机构保全证据职能,为疫情期间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证据保障。公证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办理延迟复工、延迟履约、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履行等各类通知、督促行为的送达保全公证。积极为企业在疫情状况下的不可抗力事实和物理现状提供保全证据服务,保障企业在疫情下的抗辩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积极为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法律保障。公证机构要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论证、资信调查、融资渠道、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督促调解、资产处置、案件移送等综合性法律服务,为企业增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尤其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等隐性成本,助力企业尽快恢复活力。
4.积极开展提存、调解公证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公证机构要积极办理公证提存事务,防止滥用疫情、恶意违约或恶意造就违约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积极创新纠纷化解手段,引导企业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5.对疫情期间企业紧急行为采用特别程序办理,解决企业急需问题。对于在疫情期间发生,需要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但因紧急情况而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签字确认的非处分类公证事项,各公证机构要积极研究“线上+担保人+视频保全”的办理模式,制定相应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引。
(三)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减免公证费用
对在疫情期间,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正处在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人员,各公证机构要开辟专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努力提供点对点精准公证法律服务,并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服务实效
(一)各区(市)局应制定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出谋划策,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解决方案。要及时总结、宣传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向社会传递公证行业抗击疫情的正能量。
(二)市公证协会将前期由18名公证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团同时作为企业公证法律服务团,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为企业复工复产开展专项公证法律服务并进行法律咨询,并积极利用协会与青岛市企业协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间的联络机制,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接,向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宣传公证服务助力复产复工的法律指引及公证法律服务方案。
(三)开展紧急行为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并向市公证协会备案。各公证机构要建立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相关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并以公证机构为单位撰写实施报告,于疫情结束后及时报送市公证协会。
本意见执行至国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如有延续,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