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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被修改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超出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于特别重大和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和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l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或者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畜牧水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卫生局、市商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林业局、铁路办事处、军分区、武警总队等部门、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市政府和省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储备药品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商检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铁路办事处:保证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和空运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新闻办公室: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支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军队、武警部队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1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检、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规定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兽医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具体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实验室或者省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 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怠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局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怠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怠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商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培训与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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