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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荆人社函[2020]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用人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工资支付。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三)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和服务。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加强分析研判,促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全力满足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用工需求。当前,疫情防护物质需求大幅增加,口罩等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我市部分疫情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已经复工或将要复工,各地各部门要对此类企业主动服务,千方百计保障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尽快实现应产尽产;引导企业、员工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协助企业向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复工报批工作。
  (二)加强就业形势科学监测与分析。密切关注和跟踪疫情发展变化,及其对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等方面的影响,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全面摸清本地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意愿以及原在本地企业就业的外地人员的思想动态、本地企业因订单变化对用工需求的变化等情况,持续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做好务工人员和企业用工情况的跟踪服务。
  (三)全面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各地要积极开展“荆州能人返乡”官方微信宣传,抓好返乡人员就业工作,要全面组织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以及乡镇、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视、广播、微信、QQ等方式广泛宣传,确保招聘信息传递到每家每户。针对短期可能出现的外地人不来湖北(荆州)、外地企业不要湖北人(荆州人)的等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组织本地企业采取预留岗位等有针对性措施,促进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
  (四)全力促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研究出台对停工时间较长,但稳定岗位良好的企业的补偿支持措施。   三、做好社会保障经办工作,落实相关政策
  (一)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申报或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各地要提供延期办理服务,并做好系统标识。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不计算滞纳金;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类业务,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各地对因疫情影响延期积压的业务,要加强分析研判,整合资源力量,加紧加快办理;对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发放丧葬抚恤费等与疫情有关的业务,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四、落实“互联网+人社”,广泛提供网上经办服务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暂缓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型学徒培养任务的企业暂缓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考试服务。利用现阶段时机,收集本地务工人员培训意愿,结合培训对象需求,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培训,重点做好就业形势、就业技能、健康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辅导讲座。
  (三)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与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技工院校院(校)长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建立并落实离校学生在延期开学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引导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开学前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返校前两周的健康数据进行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各院校要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区各项防控措施。
  (四)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全程网办力度,广泛宣传“放管服”改革、“互联网+人社”工作成果,引导服务对象通过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手机APP等渠道办理业务,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五、强化政策激励,加大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各地各单位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可给予临时性补助。   六、加强服务保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地人社部门要落实窗口大厅疫情防控措施。春节假期结束后,全市各类窗口经办机构要统筹调度,合理安排,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做好经办服务。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要加大服务大厅消毒和通风力度,加强清洁工作,落实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引导督促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主动投身到本地疫情防控斗争中去。要密切关注企业节后开工情况,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和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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