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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订, 2006年4月21日市委第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抓紧制定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工作,加大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宣传、培训、演习
  八、附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履行和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省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省级预案冲突的,按省级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全市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省以上预案。
  (4)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机构、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横向纵向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突击队作用。
  (5)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思想,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经常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6)保护重点。延安作为革命圣地,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很多,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加强对革命纪念地、重要历史遗址、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大中型企业、居民小区等重点单位、部位和人群聚集地的保护。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 市应急委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订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
  ●配合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发生在本市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市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
  2.1.4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市气象局:负责冰雹、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供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保障工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参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信息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航运和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延安火车站、延安机场: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市政府提出的紧急支援要求,优先协调、安排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供水、排水和供气保障。
  ●市城建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事发地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
  ●市供电局、农电工委:负责供电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网通分公司、铁通分公司:负责网络与通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市农牧局:牵头负责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负责农牧业灾后查灾、救灾和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参与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计委:负责经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基建项目,协调和争取建设资金。
  ●市国家安全局:加强情报信息编报,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市人防办: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工作。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处置涉及教育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市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延安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延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延安支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各种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的调查、核实和报告,负责灾害信息的发布;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储备并管理救助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
  ●市粮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粮食保障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时期的市场物价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应急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市监察局:会同组织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失职及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类别,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 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挥、善后处置以及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2.2.3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部门,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2.4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向各相关应急机构传达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在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工作。   2.3 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市应急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信息中心和指挥平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利用现有政府信息传输渠道及市公安指挥中心、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技术平台,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保证应急指挥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4 应急联动机制与责任分工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按照预案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应急委接受省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委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与中、省驻延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配合部门,市财政、民政、卫生等有关单位为保障部门。   2.5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1 监测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监督检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分类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落实人员、职责,广泛收集、核实、分析、评估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执行,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按《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设区市、省和国务院确定。
  3.2.2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预警信息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电子政务网站、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布方式。
  预警级别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县区政府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事件的性质、原因或可能原因;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范围;
  (3)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4)对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件的其他情况。
  3.2.3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须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劝告,开展应急宣传工作;
  (3)转移、撤离、疏散或依法强制隔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要求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6)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3.3 报告
  3.3.1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
  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相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和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3.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3.3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首问接警责任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误信息接报工作。
  4.1 基本应急
  4.1.1 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指派有关单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事件级别和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指挥应急处置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在应急救援现场,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力量的调配。
  4.1.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别及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救援处置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1)规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
  (3)迅速控制、消除危害和危险源;
  (4)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灾害扩大的活动;
  (6)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设施;
  (7)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8)启用本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
  (9)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10)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11)随时跟踪事态变化,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立即向市应急委请求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12)发生大范围流行性传染疾病后,除采取以上相应措施外,还要划定强制隔离区域,严格控制易传染人群流动;成立专业医疗队伍,迅速投入救治工作。市外发生大范围流行性传染疾病后,由市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在市境内交通要道、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关口设立检查点,防范疾病传入。
  (1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接报或确定级别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应急办,请求支援。
  4.2.2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跨行业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报告省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地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应急委责成市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3 信息处理
  4.3.1 昼夜值班。应急处置期间,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事发地县区应急办每日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告。
  4.3.2 现场信息采集。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告。
  4.3.3 信息处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各类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报告市应急委,必要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   4.4 扩大应急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认为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以市应急委名义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4.5 信息发布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2 市应急办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组织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驻延新闻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次生、衍生事件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应急委确定应急结束,并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事发地县区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呈报,由市应急委确定应急结束,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结束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原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稳妥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5.1.2 安置与补偿。善后工作涉及安置、补偿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落实安置补偿方案。人员安置补偿及应急处置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的收集与现场清理。由县区政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清理或由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发生污染或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收集清理。
  5.1.4 灾后重建。由各级政府统一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市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救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救灾、救济物资和捐赠款物发放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5.2.2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开展经常性募捐活动,加强与市外相应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做好市外相应组织对我市的应急捐赠工作。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投保人首笔赔偿费用及时到位。   5.4 调查和总结
  5.4.1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组,组织专家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应急处置完毕后,市或县区应急委组织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处置过程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5.4.2 应急结束后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总结,研究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要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在应急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由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整合现有报警资源,建立稳定、可靠、快速、灵活的预警、处警和应急指挥管理系统,连接县区及有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6.1.2 由市经贸委牵头,有关电信运营公司参与,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明确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机构,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更新和报告制度,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6.2.2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保证抢险救援需要。
  6.2.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制度和调用程序。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防洪抢险、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民航事故救援、市政工程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骨干力量,驻延部队、武警延安支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类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为主组建,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
  6.3.2 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应急队伍,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3.3 应急队伍按照分级调动的原则进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县区应急委按照预案规定调动所辖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属应急队伍给予支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应急委调动所辖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属应急队伍给予支援。
  6.3.4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
  6.3.5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及交通、通信工具。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交通和交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及时掌握和更新交通工具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
  6.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和绕行通道。
  6.4.3 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根据需要,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制定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队伍及分工,确保及时出动和调配。
  6.5.2 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救治、就近处置”的原则和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实施紧急救护,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医疗救护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用等措施和相关制度。
  6.5.3 合理配置应急医疗救护资源。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和病房建设,以备应急需要。
  6.5.4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系统、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检疫系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系统及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 治安保障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地武警部队协助配合。市、县公安部门制定本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和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戒区设立、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应加强防范保护。本地警力不足时向上级机关请求援助。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6.6.4 发生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危机事件的特点和灾害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调拨方案,落实储备措施,重要物资要编列清单和分布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计划和方案落实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6.7.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援。与其他省市有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本地区应急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 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市应急委负责全市或跨县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县区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向市有关机构请求支援。   6.8 资金保障
  6.8.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8.2 市、县区财政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并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和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以及需要参与的程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社会动员由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负责实施。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市城建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避难场所的建设要与市内现有人防工程、广场、体育场、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确保达到紧急避难要求和应急状态下的通讯、办公、指挥要求。
  6.10.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或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其地点、功能、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并确保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6.10.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明确告知公众紧急避难的区域、场所、行动路线和警示信号,并在公共紧急避难区域和场所设立简明醒目的标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有效的实施避难。   6.11 科技保障
  6.11.1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科研力量,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信息交换、应急处置和保障等环节的研究,提供科学方案和技术支持。
  6.11.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其他省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应急处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探讨,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提供依据。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等途径和方式,经常性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自救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教育。
  7.1.2 普法机构要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并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作为重点进行宣传教育。   7.2 学习培训
  7.2.1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临场指挥和处置能力。各级公务员也要认真学习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技能。
  7.2.2 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各有关单位要邀请专家或技术骨干对专业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基层组织要根据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公民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市应急委负责制定相关演习软件和演习计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检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动员能力和后勤保障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根据演习情况,及时评估总结,改进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1 名词术语
  8.1.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8.1.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气体泄露、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8.1.3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进程中,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8.2 预案管理
  8.2.1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由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8.2.2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订通过后发布执行。县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区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委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级应急机构、监测机构、救援抢险队伍,要严格执行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8.3.2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消极应付,指挥失当,瞒报、隐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隐报、缓报突发公共事件,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流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和汉江、黄河干线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若干设区市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公路主干线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若干设区市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设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中度的干旱灾害;
  6、多个以上大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个设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个以上大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强龙卷风、强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设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下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省内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区、市)6.5级以上、其他省7.0级以上地震,对我省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性地震(无人地区除外);
  4、省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西安市的4.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方的4.5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发生在西安市的3.5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方的4.0级以上地震;
  2、造成2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发生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设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设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对当地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在1个县(市、区)内点状发生,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1县(市、区)内暴发流行,对该行政区域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省界5公里以内的省(区、市)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省外大面积火场距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3、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燃烧蔓延24小时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一般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无人员死亡的草原火灾。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
  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汉江及黄河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西安等设区市主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造成陕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7、多个设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
  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干线或黄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西安市(或设区市)主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造成陕西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或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1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或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内;
  7、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
  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含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省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陕南、陕北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市区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
  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盅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中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小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出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出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2、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撒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出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各种机构、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陕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并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向我侨民发出警示的涉外事件;
  4、省内发生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影响,涉及个体或群体外国人、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问题,已有打砸抢现象发生,且已上升为外交交涉、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受伤的境外涉我及省内涉外事件;
  2、一般性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如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
  3、一般性涉及我驻外中资机构、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学生及其他中国公民的突发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西安市或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设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较大范围或西安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或本市部分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2、超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或局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
  2、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标准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省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 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体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人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2、抢劫现金3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枪支5支以上,或现金50万元以上,或盗窃财物的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押人员杀死、杀伤或劫持看押民警集体越狱案件;
  4、案值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100万以上制贩假币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死亡、多人受伤、或在公共场企图实施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持枪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持械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盗窃枪支3支以上,或盗窃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公共场所持械劫持人质、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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