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卫疾发〔2013〕76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疾病控制中心,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5日
2013年3月25日
黑龙江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稳定疫情信息报告管理队伍,提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报告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设置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部门与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部门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医疗机构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负责报告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知识培训;
4、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疫情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核实和调查;
6、负责本单位发现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信息报告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追踪管理。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实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
2、动态监测辖区传染病和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及时核实、报告异常情况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负责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4、负责辖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子系统的权限分配工作;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7、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采供血机构及专业防治机构
结防机构、职业病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采供血机构负责对无偿献血人员进行登记,发现 HIV 抗体检测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实行分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必须取得黑龙江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由省统一制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的发放和监管,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的岗前培训。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的发放和监管。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的岗前培训。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1、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或技师资质;
3、参加过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4、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考试合格。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专业防治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取得卫生系列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药师、检验技师、乡村医师、技师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参加过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4、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考试合格。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的定期培训。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市(地)级上岗后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每年组织至少1次定期培训。
市(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岗后辖区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组织至少1次定期培训。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上岗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每年组织至少1次定期培训。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的发放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推荐本单位拟从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并填写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推荐表(见附表1)。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推荐表由市(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推荐表,送所在地县(区)级疾控中心,汇总后报送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市(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的疾控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推荐表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前3个条件者,应通知其参加上岗资格考试。省级对市(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推荐表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前 3 项条件者,应通知拟上岗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考试频度,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一次。
(四)经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单位为其颁发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的管理。
(一)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采取分级备案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取得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资格的名单报所辖县(区)级疾病控制中心,县(区)级疾病控制中心汇总所辖县(区)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备案;市级疾控中心整理所辖地区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名单后,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控中心备案;省级疾控中心整理所辖地区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名单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取得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的人员,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为其所在单位开通疾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账户和密码。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每年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12学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和工作考核合格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疫情信息管理员合格证上填写“年度考核合格”。
(四)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取得上岗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五)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故需要变动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必需由具备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的人员到岗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能变动工作岗位或调动工作。
离、退休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其上岗资格自行注销,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人员变更后,所在单位必需更改疾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账户密码。
(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无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七)以市(地)为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地所辖县(区)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 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合格证。
(一)每年未接受12学时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未从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三)在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无证上岗者, 必需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制止。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本地医疗卫生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通报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安排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并且定期维护更新。
疾病预防控机构应配备疫情信息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装配网络安全设备,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安全传输,同时配备疫情信息报告管理专用打印机、传真机、长途电话、可无线上网的专用笔记本电脑和无线上网卡,接收预警信息的专用通讯设备。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必需配备疫情信息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UPS等配套设备。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须配备传真机或电话,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所在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