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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部分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器械、应急药品等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粮油、菜、肉、蛋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防疫用品药品、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防疫用品药品、基本民生商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0431-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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