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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委字〔2011〕22号)同时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等级划分
  4.2分级标准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级别
  5.3应急处置措施
  5.4安全防护
  5.5社会动员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表彰
  6.3责任
  6.4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6.6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3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9.1重大动物疫情
  9.2暴发
  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防治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首席兽医师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黑河机场管理公司、武警黑河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2.1.2 市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县级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报送疫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大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力度;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改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督主管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黑河机场管理公司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控制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候鸟、野猪迁徙、栖息地的观测,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
  武警黑河支队负责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农垦九三、北安管理局和森工通北、沾河林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1.4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规划和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工作。
  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治安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管理组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有关防控物资落实。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乡两级政府应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农垦、森工、林业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省、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要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 预警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市畜牧兽医部门,并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畜牧兽医局应在疫情确认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
  3.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分级标准
  4.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者发生。
  (6)市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市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2.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2.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IV级):
  (1)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3)县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市、县防治指挥部接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传入动物疫情(疑似疫情)报告后,根据报告内容和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
  5.2.1 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根据《黑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防治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防治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疫情上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畜牧兽医局请求支援。
  5.2.3 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   5.3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局。   6.2 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治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计生、工商、交通运输等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各级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各级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畜牧兽医局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省、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1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9.2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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