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诉讼活动的温馨提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诉讼活动的温馨提示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造成不便。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2月3日起通过拨打0515-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3.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优先通过网上视频开庭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如具备条件可以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请积极予以配合。
  4.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选择网上立案(http://47.110.239.193/jsfyssfw),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5.执行案件中,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敬请谅解。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