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邯郸市建筑领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筑领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建设类企业有序开工复工复产,严格各开(复)工项目和建设类从业单位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决定将我市建设领域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现通知如下:
严格企业法人责任制。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1)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2)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3)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4)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5)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擅自复工的。 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上10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三)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10以上被隔离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四)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一定期限制市场进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开(复)工项目和建设类复工复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建设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