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13号——关于实行全国“健康码”互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
(第13号)


  为认真做好外省抵返我省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快恢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现就实行全国“健康码”互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持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或居住省(区、市)“健康码”绿码的来我省人员,抵达后主动向单位及社区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体温检测正常者可正常出行和复工,不需要隔离医学观察和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未开通“健康码”省份且未注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码”的来我省人员,可持健康证明注册“龙江健康码”,按绿码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三、所有外省抵返我省人员,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要及时向单位及社区如实报告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检查。   四、鉴于我省实行“龙江健康码”扫码通行,建议所有外省抵返我省人员注册“龙江健康码”,便于在我省域内便捷出行。对于有特殊防疫管控要求的区域及场所,按照具体管控要求执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3月3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