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20〕22号
- 公布日期:2020.01.27
- 施行日期:2020.0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全力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通知如下:
对已排查确认密切接触的人员(具体名单由涉及确诊病例的市、县疾控中心提供),全部实行以县为单位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再实行居家自行隔离。 各有关市(州)要高度重视,由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各有关县(市、区、特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负责,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密切接触者所在县(市、区、特区)迅速选定酒店(宾馆)作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组织医护管理力量,免费为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相关责任人员名单于1月28日12时前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为与确诊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隔离期间不得离开指定的集中隔离场所,除指定的医护管理人员外,不得与任何人接触。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护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检查其健康状况后登记,每日16时前将每个人员的观察情况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凡是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医护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诊治情况每日16时前向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出现病情加重等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各市、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按本通知要求,在1月28日18时前对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全部实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各市、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深入细致做好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精心做好各项监测服务,打消密切接触者顾虑,争取理解支持配合,坚决防止再次传染。 今后新增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