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零售药店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功能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医疗保障部门,各零售药店: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人群的管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自2020年2月9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有这些症状的患者应尽快到医院就诊,发热患者应去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