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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院内医疗救治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
  (2)专家组;
  (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主任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医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和卫生监督处负责同志为成员,其职责为: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指示,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级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指示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
  c.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在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本级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b.其它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本级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和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处理。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该在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救援队伍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根据灾情合理组织和调配医疗救护力量,设立必要的现场伤员集中点或现场急救站。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先期到达的抢救人员行使医疗指挥权,负责了解灾情、实施初步检伤分类及救治,并向稍后到达的指挥人员移交指挥权,汇报有关救援情况。要迅速协调其他抢险人员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对有活动性出血或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送。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按照检伤分类卡红、黄、绿的优先次序进行转运。
  (2)认真填写转送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送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原则上每车运送伤员数量按照:“一红”或“一黄一绿”或“四绿”执行。
  (6)及时与送达医院协调联系以开通急救绿色通道、提前做好接收救治准备。
  (7)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院内医疗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救治任务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力量、成立专家小组、备好床位,迅速开展救治工作。大量伤员涌入时,应按照检伤分类的优先次序和救治需要向抢救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相关科室分流救治伤病员。
  医疗机构在市政府及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对收治的伤病员开展后续医疗救治工作,全力救治的同时要做好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4.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依托市职业病医院不断建设完善我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应急技术科研立项等工作。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种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予以指导。
  鞍山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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