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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9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自治区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2002年4月26日自治区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我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对《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原《乌兰察布盟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评估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3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盟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自治区境内有2个以上相邻盟市或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盟市,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盟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市境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备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工作需要,补充和调整分级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感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I级、II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Ⅲ级、IV由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对疫情要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应急指挥机构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牧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农牧业局、纠风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集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集宁铁路办事处、军分区后勤部、武警支队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及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支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监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有关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情封锁、动物扑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民委员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筹集工作,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各级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各地收费站免费证件。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牧业、商检等部门,做好动物屠宰企业的疫情防范、监管、处理和国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以及对可能出现流动的病畜禽产品的追踪收缴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集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集宁铁路办事处: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动物防疫监测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乌兰察布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边防部队等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边境监测等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乌兰察布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旗县市区、乡镇苏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旗县市区、乡镇苏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旗县市区、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旗县市区、乡镇苏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防疫监督及对疫区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制订物资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预防灭病宣传工作。
  2.4.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2.4.3 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3.1 监测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报告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的相关师生和科研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
  3.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或者封锁边境(界)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旗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报告疫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向自治区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兽医管理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旗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旗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5.5 抚恤的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旗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理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疫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必需品。
  6.2.6 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根据疫情情况,应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经费,保证防疫工作的需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认,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使用等的研究,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不断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农业部、自治区的要求,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1.1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
  8.1.3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8.1.4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5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嘎查村、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8.1.6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1.7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1.8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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