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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有关事项的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有关事项的函


各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各生产建设单位需申请《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分类报送给省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报送要求“方案名称+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材料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方案形式审查要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有关要求。另外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需提供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所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参与方案临时用地选址,临时用地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损毁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复垦方向是否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的情况说明,省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电话、邮件告知审查结果。   二、疫情防控期间,方案评审方式由会议评审改为函审。通过形式审查的方案,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将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函审时间。函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函审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主动对专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函审完毕后,省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负责收集并向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反馈专家函审意见,需要修改的,要严格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并撰写修改说明,原则上方案在15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否则将按未通过处理;未通过评审的方案按要求重新申报。   三、方案通过函审后,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方案编制单位需将方案电子版(pdf)、附图、附件、责任范围坐标(txt格式)和方案基本情况表一并发至电子邮箱,分别经省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再次审核通过后,于每周五统一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方案纸质版(盖章原件)可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整理服务中心、地质矿产研究中心补交。   四、本《函》在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
  联系人:省整理服务中心
  郑小刚 18831124636
  雷 阳 15931199566
  邢梦罡 13333017839
  邮 箱:hbstudifuken@163.com
  省地质矿产研究中心
  刘晓波 0311-66771803  13363116962
  邮 箱:1141024077@qq.com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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