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排查公告(十四)
- 制定机关: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3.20
- 施行日期:2020.03.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疫情防控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排查公告(十四)
3月19日,我市新增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确诊病例情况及行程轨迹
刘某某,男,18岁,国内居住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万科金域蓝湾。患者自述于英国当地时间3月14日18时从伦敦希思罗机场乘坐大韩航空KE908(座位为第8排右边第二个)到韩国首尔,抵达时间为韩国时间3月15日15时;3月16日8时50分,乘坐大韩航空KE831(座位号7A)到沈阳,于当日9时40分抵达沈阳桃仙机场,入境测量体温无发热,无呼吸道等可疑症状,沈阳海关对其采集咽拭后,12时由浑南区转运至辖区隔离观察点沈阳国贸饭店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患者自述出行全过程均佩戴口罩。3月16日20时,沈阳海关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3月17日1时,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核酸检测为阳性。市卫健委立即调派120救护车将其转运至市传染病院进行隔离观察,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3月19日,省专家组结合刘某某CT和实验室检测,诊断为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温馨提示:现提醒在上述过程中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按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社区或村委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持续跟踪反馈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2.与患者接触后,暂不要外出,减少与家人接触,从与患者接触之日起,居家或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观察14天。
3.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请第一时间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或佩戴口罩,前往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全程佩戴口罩。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3月20日
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