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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应范围
  (四)分类分级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工作机构
  三、应急准备
  (一)预防预警机制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三)预警的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二)先期处置
  (三)分级响应
  (四)启动应急响应的请示内容
  (五)基本应急
  (六)扩大应急
  五、处置程序
  (一)国外涉我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六、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的管理
  (二)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
  (三)信息发布的原则和重点
  七、应急结束
  八、善后处置
  (一)善后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九、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三)人员保障
  (四)宣传与培训保障
  十、责任和奖惩
  十一、预案管理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妥善处置各类涉外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外国其他在我市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对外开放。
  2.本预案是指导我市各部门做好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外交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应范围
  1.国外涉我市突发事件
  安全威胁突发事件,如国外发生恐怖袭击、劫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国外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我市内涉外突发事件
  我市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外国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及外国其他在我市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分类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五)工作原则
  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外国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及外国其他在我市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对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决策和处置。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就近求助、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各成员部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一)领导机构
  1.市人民政府设立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市应对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严重、比较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控制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5)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公安局、国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检察院,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二) 办事机构
  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3)汇总有关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4)承担本级政府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5)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组织制订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7)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8)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三)工作机构
  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遇应急情况,牵头成立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检察院、贵港海关、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负责统一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概况的对外报道和事故现场的国内(外)记者管理工作。
  市法制办: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事项,突发事件现场勘查和维护现场公共秩序,如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对外国人依法做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决定的,要在我国与涉及国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四天至七天)向其属国驻我国的大使馆(总领事馆)通报情况。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务,收集、分析、研判各种安全形势及事态发展的走向,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情报、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救助和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经费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疏通道路,确保事发地道路的畅通,保障交通运输工具的需要。
  市卫生局:负责处理涉及公共卫生方面的事项,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治等。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贯彻、执行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负责通过自治区外办协调处理与外国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的联系,并将事件的情况和对外表态口径报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并通过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上报外交部。
  市检察院: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提前介入有关证据搜集、分析工作等。
  贵港海关:提供涉外案件应急物资通关依据的建议,并办理验放手续。
  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出入境人员物品检验检疫及提出依据和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有关涉外事件材料,及时上报,并在市涉外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其事件发生辖区内协助做好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如涉外突发事件涉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该有关部门单位也将作为应急指挥部临时成员,参加事件处理工作。
  (一)预防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市涉外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涉外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各成员单位分别在各系统进行组建预防预警网络工作,通过预防预警网络,沟通信息,交流情报,协调业务。各成员单位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沟通和上报。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1.预警级别依据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
  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上报自治区并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涉外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涉外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辖区内多个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事态稳定,影响在较小范围内的涉外事件,只需要调度辖区内个别部门或街道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2.预警的发布。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I级(红色)、Ⅱ级(橙色)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Ⅲ级(黄色)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IV级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涉外突发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要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一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三)预警的解除
  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实际和发展趋势,报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一)信息报告
  在发现有引发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时,发现信息单位立即直接报告成员单位,由接收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信息共享的机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称成员单位)要注意观察和收集各种有可能引发公共灾难的信息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或其它相关涉外单位预报情况,防止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或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如实电话报告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书面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上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影响到本地区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如重大传染病、洪涝灾害等),虽不直接涉及外籍人员及物产,但外界关注程度较高的事件,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通过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向各国驻我国使领馆及新闻机构通报我方采取的应对措施及事件进展情况。   (二)先期处置
  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无力处置或需要自治区支持、帮助的,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
  4.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充分发挥外事职能,及时将事件的情况报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并通过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上报外交部。
  5.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国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及时收集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争取我驻外使领馆的援助。   (三)分级响应
  涉外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四级响应。
  I级响应
  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受伤人数100人以上的国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驻国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在本市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响应: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书面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市涉外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参与负责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组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II级响应
  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29人,或受伤人数50人-99人的国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驻国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在本市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响应: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书面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参与负责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组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
  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9人,或受伤10--49人的国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本市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认定为较大级的其它涉外突发事件。
  响应: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书面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贵港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参与负责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组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IV级响应
  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下的国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事态比较简,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本市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小损失,并发生较小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认定为一般级的其它涉外突发事件。
  响应: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书面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贵港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参与负责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组长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四)启动应急响应的请示内容
  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响应的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概况;启动建议;召集成员单位会议的建议;成员单位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明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
  根据需要,可临时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五)基本应急
  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侨办牵头)、应急处置及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国安局牵头)、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人员疏散组(由交通局、公安局牵头)、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物资出入境协调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六)扩大应急
  随着事态的扩大,必须及时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一)国外涉我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了解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
  2.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我驻外使领馆迅速了解伤亡人员的数量、姓名、状况、亲属联系方式、市内联系单位等基本情况。
  3.市外事办公室视情况就市人民政府发慰问函、电提出建议。
  4.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有关单位协助受害家属赴事发地处理善后事宜。
  5.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单位立即安排并负责人员返回居住地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二)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要求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人通讯录,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快速应对事态的发展和变化。
  2.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每日召开工作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形成一致的工作方案或对上级通报和对外表态的口径,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3.必要时,对外开通外语热线电话,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回答咨询问题并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4.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所涉及外籍人员的国籍通过自治区外事办公室逐级向外国驻我使领馆报告事件情况,并根据对方对事件处理的意见和我国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5.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各有关成员单位写出本单位总结报告,汇总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视情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一)信息发布的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二)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中外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三)信息发布的原则和重点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国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继续完善。
  应急结束后,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审核后,向自治区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外事办报告。  (一)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的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二)调查和总结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程序协调有关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清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畅通的通讯联络系统,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并明确其通信联络方式。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
  2.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资金和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到位。   (三)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四)宣传与培训保障
  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研究,并开展应急指挥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动有序、处置得当。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港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贵政办〔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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