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8修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2007年9月,我市印发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106号),因部分成员单位名称、职能职责等进行了调整,为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07〕106号)随即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2018年10月26日
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框架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区连片;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在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3)非洲猪瘟在15日内,市内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可能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15日内,市内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农业厅、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处置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 应急指挥机构。
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都海关原达州检验检疫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组织研判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有关决策部署,对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网信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农业部门提供的经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防止恶意炒作。按照《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配合农业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经查实的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保证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加强运输监管,防止疫情扩散,支持农业部门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市林业园林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农业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
成都海关原达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上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达省、市政府领导批示,跟踪落实情况;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解决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 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局会同成都海关原达州检验检疫局、市林业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农业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响应。
4.2.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县级人民政府: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进出口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市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农业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县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农业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农业局可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农业局。 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 抚恤和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计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计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
6.2.5 物资保障。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4.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3 演习。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农业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情况组织训练。
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局备案。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