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0〕4号)


各区、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相关事项“急事急办”
  (一)疫情相关患者免费救治。根据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各区、市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医保发〔2020〕1号)以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医保发〔2020〕2号)规定,对在我市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包括异地参保和未参保患者)实行免费治疗。医保经办机构已对相关定点医院足额预付医保基金,定点医院不得再收取患者医疗费或押金。
  (二)救治费用记账处理。为减少交叉感染,定点医院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可不刷卡联网,但要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并将患者登记信息每天按要求报医保部门备案,同时保存好病历、费用明细等材料。定点医院对患者医疗费实行记账处理,相关费用在预付基金中列支。定点医院对疑似患者解除疑似前后发生的医疗费应分账处理,疑似解除前的医疗费单独记账,解除后的医疗费正常联网结算。
  (三)费用结算集中清算。患者解除疑似或治疗结束(出院或死亡)后,个人暂不结算。相关病例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清算。
  (四)未参保患者可补办参保手续。疫情期间,对未参保缴费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医疗保险补缴补报处理,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限制。为确保及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患者应主动在治疗结束后及时补办参保手续。定点救治医院也要履行提醒患者参保的责任。   二、经办服务事项“不见面办”
  为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市医保中心及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尽最大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网办、掌办、邮寄办以及预约办理的途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青岛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和办理相关事项。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   三、部分征缴事项“延期补办”
  (一)延长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限。因受疫情影响,我市2020年度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延至3月底。
  (二)放宽缴费时限。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医疗保险补缴时间视为连续缴费时间。
  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的,均自2020年2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需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的,按以下办法享受医保待遇:2020年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自2020年2月1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2020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到达退休年龄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因疫情逾期办理退休手续造成多扣缴医疗保险费的,对确定退休时间之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及时做退费处理。
  (三)简化单位缴费基数更正流程。对已申报完当年度缴费基数并已按新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若部分人员基数申报错误申请修改更正的,在2020年3月底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前,稽查部门不再进行稽核,由征缴部门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确定的缴费基数办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特事特办”
  (一)延迟缴费未能联网结算的本地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可以延迟联网结算。因受疫情影响延迟缴费导致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医疗费不能联网结算的,补缴到账后可以到原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二)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大病范围内医疗费回青报销。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青岛市,疫情期间未能及时返青的参保患者,在异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本人门诊大病核定病种范围内费用,疫情解除后可以凭发票和病历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三)方便呼吸科门诊大病病种就诊。定点在医院的门诊大病患者,核定病种为呼吸系统疾病,需到呼吸科就诊的,疫情期间可以选择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特供药店就医购药,疫情解除后凭病历和发票到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或特供药店报销。
  (四)因疫情防控停止接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大病定点患者和门诊统筹签约患者可以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疫情解除后,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定点或签约医疗机构报销。
  (五)门诊大病取药量放宽到3个月。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将参保患者门诊大病和离休人员单次取药量暂时放宽到3个月,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允许参保人根据需要中途变更门诊大病定点。
  (六)简化意外伤害审批程序。对需要复审的意外伤害,参保患者向医院提供复审所需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院端上传的外伤情况进行审批,相关复审材料由定点医院保存,待疫情解除后集中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七)医药机构月结算“不见面”拨付。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将每月医疗费报表电子版通过网络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接收到的报送单进行对账拨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个人账户金由月拨付改为周拨付。
  (八)实行银行代收容缺办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到银行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时,可只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关联号码和金额,或《社会保险缴费凭单》照片截屏办理缴费,各财税库行联网银行均予以受理。疫情结束后,按原流程办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