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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派出局、南京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新冠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两场硬仗,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复工前期准备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以疫情防控为重、为要、为先,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开展厂区消毒和环境卫生整治,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坚决做到“防疫不到位不复产、员工未排查不复工”,严把“复工检查环保关”。   二、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要求企业复产前必须全面开展环境隐患排查,达到环保要求方能恢复生产。“零距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指导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抓好环境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帮助企业及时整治、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   三、确保污防设施稳定运行
  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再强调、再提醒、再部署。督促企业复工复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企业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或生产故障,要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优化监管执法工作模式
  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线上答疑等科技手段,优化一般企业非现场检查模式,提高环境执法科技化、精准化水平,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五、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可开通“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可实施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物资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领导及防疫物资保障,切实解决应急防护物资调配、一线执法人员个人防护等实际困难,并请各单位将《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见附件)转发给辖区内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的环境管理工作。
  附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全市各企业负责人:
  您好!
  近日,我市各企业陆续复工投产,为支持和服务企业防控疫情,集中精力组织生产,市生态环境局梳理了企业环保工作十个方面内容,希望大家在复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以此同心抗疫、合力攻坚。
  1、企业复产复工前,环保责任人提前到岗到位,确保环境管理不缺位。
  2、生产设施运行前,先期调试污染防治设施,严格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3、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做好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事故应急池、储罐区围堰等是否符合要求,“隐患不排除不复产”,杜绝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5、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规操作、定期巡查、加强维护,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6、做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重点检查酸、碱喷淋是否正常运行,加强管道巡查,严防管道破损废气外泄。
  7、严格依法规范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8、做好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物料要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严防扬尘污染。
  9、做好在线监控设备建设和管理,协调第三方机构做好运行和维护,确保在线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10、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污行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安全危害。
  全市各企业负责人们,在此关键时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我们更大的贡献。
  向在疫情防控期间坚守阵地、坚持生产的企业和企业家朋友们致敬!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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