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4号--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车辆人员分类通行管理的公告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公路网络畅通和车辆人员正常通行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干线公路全部取消封闭,对车辆、人员实行分类登记通行管理。   二、运输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及医护和防控人员的车辆,由疫情防控成员单位出具调拨或转运信息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后核发《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自行下载、打印,随车携带,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三、对未及时办理通行证但确属为我市运输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及医护和防控人员的车辆,由接收单位负责同志持相关证明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予放行。接收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到交通运输部门补办车辆通行证。   四、辽源籍人员驾驶、乘坐辽源籍车辆、外籍车辆或乘坐火车返辽的可以通行,同时依照以下情形处理:
  1.仅在辽源地区通行的,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2.由湖北省以外地区返辽的,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报告备案,接受排查。
  3.由湖北省返辽的,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由社区工作人员带回,进行定点隔离。   五、外地人员驾驶、乘坐辽源籍车辆、外籍车辆或乘坐火车来辽的,一律禁止进入本市,能提供在本市工作、居住证明或由辽源籍直系亲属接领的除外,参照本公告第四条执行相关措施。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行:
  1.客运车辆经全员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2.党政机关来辽检查指导、调研学习、执行职务的,由相关单位对接,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3.外地企业来辽考察洽谈、投资生产的,由相关单位对接,经体温检测、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4.医疗卫健、消防救援部门来辽执行救治、救援任务的,经检查登记后可以通行。
  5.经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信息排查及关口管控组批准,可以通行的其他情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