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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辽财金规〔2020〕1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将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8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基础上,对获得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财政贴息政策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进一步明确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分工。请各市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强协同配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申请和拨付贴息资金,使财政贴息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大贷款投放考评力度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增强政治担当,主动用好用足再贷款和贴息政策,精准快速投放贷款,切实提高政策效果。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再贷款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估,将其再贷款使用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省农信社要对农商行、农信社再贷款使用情况实行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促使其加大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力度。   三、积极宣传推广贴息政策
  各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广泛利用网站、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介,加强贴息政策宣传解读,对贴息政策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使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惠及更多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
  各市财政局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贷款投放情况和贴息资金需求,强化贴息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和绩效管理要求,确保省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防止贴息资金“跑冒滴漏”。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力度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针对省内(大连市除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运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省财政对“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1%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享受贴息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优惠信贷资金全部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未从事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和优惠信贷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地方金融部门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复工复产的资金支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并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监督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地方金融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对接工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自担原则,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结息时,原则上应直接免收与省财政贴息资金等额的利息。   第六条 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贴息资金,并提交贴息申请书、贴息明细表、贴息汇总表等材料。各市财政局在收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整材料后,要与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相关数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各市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联合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审计检查。如发现有虚报甚至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发现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违规使用贷款等问题,追回优惠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市级财政、人民银行、地方金融部门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对相关市财政局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督促指导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管好、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精准快速投放,切实提高政策效果。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依据银发〔2020〕53号文件关于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政策有效期的规定,本办法贴息政策适用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书
  2.申请支农支小贷款贴息明细表
  3.申请支农支小贷款贴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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