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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2013〕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区、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级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
  (4)区级应急预案是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发布实施。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有关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武汉警备区与武警武汉支队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组成。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市应急委下设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市应急委各项决定;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全市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和铁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粮食突发事件、环境突发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委)。
  市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专项应急委负责贯彻落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专项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 主责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市交通运输委:公共汽(电)车运营及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件、民用航空器事故、铁路行车事故、内河航运事故。
  (2)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突发事件。
  (4)市民防办:地震、民防工程事件。
  (5)市外办:涉外突发事件。
  (6)市公安局: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市城管局:雨雪冰冻灾害、燃气事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事件。
  (8)市水务局: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排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9)市卫生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
  (10)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1)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事件。
  (1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
  (13)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
  (14)市农业局:动物、农作物疫情。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16)市粮食局:粮食供给事件。
  (17)市旅游局:旅游安全事件。
  (18)市气象局:气象灾害。
  (19)市国土规划局:地质灾害。
  (20)市林业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21)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 区级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各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 专家组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1 预防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民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 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 风险控制
  (1)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 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市、区两级政府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 队伍准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改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中的中坚作用。
  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 预案演练
  (1)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组织、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制订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 宣传培训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责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学院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灾应急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本市各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网络媒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3.8 检查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区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1 监测
  (1)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各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本市三级以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一级、二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 预警应对措施
  4.3.1 发布三级以下预警后,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外事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我国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5.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视情到现场督导、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委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市应急委或者市专项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应急委或者市专项应急委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 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专项应急委设立,市专项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委设立,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 处置措施
  5.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 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宣传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宣传部门报请省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 网络舆论引导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市属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1 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 社会援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4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7.1 人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驻汉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2 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资源调度及应急保障工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市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市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铁路、民航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市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轻轨、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 水电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各在汉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武汉政务网、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组织指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市公安、国土规划、民防等部门要加大全市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互通互联。   7.8 其他保障
  市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在汉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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