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5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第5号)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研判,按照[2020]第四次省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要求,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即日起现有省内市、县(区)、乡(镇)、村公路防疫检测站(点)予以解除(火车站防疫检测站正常运行),但省界检测站仍然保留,继续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测温排查登记。
  城乡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自觉保护自身和他人身体健康。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