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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督促进口企业做好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商务局关于督促进口企业做好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南商务字〔2021〕12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请督促进口企业做好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商贸发〔2021〕9 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署,加强对进口企业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5 号)和自治区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01号)相关要求,做好本地区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相关进口企业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和规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签订合同时与国外供货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要求供货企业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二、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工作方案要求,实施必要的货物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各项人防、物防措施执行有效,全链条防范货物污染风险,加强相关信息报送。   三、做好货物进出、流通的追溯,严格做好台账登记。
  请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做好进口企业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总结材料,于2021 年2 月3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外贸科(邮箱:wmk5528930@126.com)。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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