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环保综合〔2022〕3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抓好落实。
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一)保障医废处置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环境安全和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窑炉等设施应急处置涉疫医疗废物,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牵头单位:固体处,落实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均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简化涉疫项目环评。积极服务保障新增“三类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医疗卫生、物质生产、研究试验建设项目)。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者先开工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的,按疫情影响的时间延长相应的时限。(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三)优化辐射许可管理。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按“告知承诺制”补办相关手续。(牵头单位:辐射处) 助力稳定市场主体
(一)提速项目审批。用好“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机制,着力提速环评审批,推进项目加快从“纸面”落到“地面”。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项目一专班”,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补齐后第一时间正式批复。(牵头单位:环评处、辐射处)
(二)强化要素保障。开设排污权指标交易线上超市,推行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等措施,以2021年全省市场加权平均价为基准,按照指标价格不高于90%的标准,指导各地投放排污权政府储备量,充分保障疫情期间新上项目所需指标。支持省重点项目重点重金属、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从正在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调剂,待被调剂的减排项目建成后,该重点项目可投运。(牵头单位:综合处、固体处、大气处)
(三)加强技术指导。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召开现场帮扶指导会,安排相关专家到园区、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现场指导,向企业推广自动监测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现场解答企业在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方面的困惑。对处置危废存在困难的企业,协调接收单位按照就近原则规范利用处置。(牵头单位:执法总队、监测处、固体处、科财处) 推进治理项目带动
(一)优化项目入库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申报的环境治理或涉疫污染防治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核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抓紧夯实前期工作基础,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启动建设。(牵头单位:科财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处、固体处)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拨付,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安排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倾斜;对上年度结余的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牵头单位:科财处、水处、土处、固体处)
(三)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指导和支持各地持续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环境治理模式试点,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拓宽投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科财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亲自抓,加强统筹部署,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推动解决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快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机制,巩固提升服务重大项目能力和成效;坚持项目工作法,结合各地实际,持续滚动生成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确保疫情期间服务经济稳定增长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下一步,将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项措施和适用范围。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