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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3号——关于隔离观察及精准实施社区(住宅小区)管控工作相关事宜的公告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3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精准防控促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43号)要求,经满洲里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我市隔离观察及精准实施社区(住宅小区)管控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隔离观察
  (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由当地社区(村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
  (三)对有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省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并提供相关证明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
  (四)对湖北、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省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五)内蒙古自治区内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二、关于精准实施社区管控
  按照划小管控单元、实施精准防控的基本原则,继续加强社区(住宅小区)管控。
  (一)压实社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责任,继续落实巡查检查、值班值守等制度。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继续做好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建立居民健康信息档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发现有符合隔离情形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对于辖区内居家隔离人员,继续执行健康情况日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要立即向所在社区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对本住宅小区居民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不限制出入人数、次数和时段;对非本住宅小区居民,要做好询问、登记、检测体温等工作后予以出入放行。
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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