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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寻政办发〔2009〕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县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根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特编制《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的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界定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而且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在瞬间或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质,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给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类型
  (一)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因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泄漏、扩散,造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严重污染,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污染事故。
  (二)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污)水事故。是指厂矿等企业单位大量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水、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导致水体质量急剧恶化,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五、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1.报告程序。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由发生事故单位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接报告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2.报告类型。报告类型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发生污染事故后,县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环保局。
  速报的主要内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死亡、受伤、中毒)等。
  (2)确报:待查清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确报的主要内容: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情况及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污染事故处置完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处理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以及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统一指挥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救援力量,科学协调、组织,保障环境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污染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污染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救原则
  1.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2.污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援,将污染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污染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六、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成立临时寻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及涉及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质等;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故情况;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县区和驻寻部队的支援;组织水源地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置制度;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
  (二)环保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1.指挥协调组。组长:县环保局长,组员: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科长、污染控制科长、政策法规科长、指挥车驾驶员。职责:在县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单位所属工作小组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及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
  2.应急监测组。组长:县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组员:县环境监测站全体工作人员,环境监测车驾驶员。职责:在指挥协调组的总体指导下,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布点及监测采样工作,及时和适时提交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报告;及时和适时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负责与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汇报有关应急环境监测的情况,联系、协调应急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力量支持等相关事宜。
  3.调查取证和处理组。组长:县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组员:县环境监察大队全体工作人员,环境监察车驾驶员。职责:在指挥协调组的总体指导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和适时提交调查取证情况及调查取证结果报告;及时和适时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及建议,负责与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汇报有关应急环境监察的情况,联系、协调应急环境监察人员和设备仪器力量支持等相关事宜;及时和适时提出善后处置建议并参与处置。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县水务局
  (1)协助县环保局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测和管理;
  (2)县水厂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
  (3)负责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确保净水药剂和设备的到位,组织对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
  (4)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
  2.县卫生局
  (1)负责组织协调防疫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护工作;
  (3)对可能造成霍乱、伤寒、甲型肝炎等介水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水源地污染实施卫生防疫。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参与协调各成员单位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
  (3)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
  (1)对污染控制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疏导工作;
  (2)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群、维持社会治安、监控肇事者;
  (3)协调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4)调配消防车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供水。
  5.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七、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报(发现)与报告
  1.水源地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环保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县环保局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
  (二)赶赴现场
  1.县环保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在接到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应急工作人员迅速到局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集中,同时,向县委总值班室和县委分管领导及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县人民政府成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2.应急工作人员及车辆在接到紧急集中通知后,应以最快速度向集中地点集中,并按分组职责携带好一切现场应急处置仪器设备,分组乘车出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三)现场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监察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监测人员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
  2.现场污染控制。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急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置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应急指挥部。   八、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一)现场勘察
  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
  (二)技术调查
  1.采样监测。利用各种监测采样手段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数量、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区域、地带和部位存在浓度等。
  2.声像取证。录制了解污染事故当事人陈述及受害人介绍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等,尽快地对污染事故场所、污染源、污染危害现状进行摄像和拍照,记录原始污染痕迹和污染面貌。
  3.技术鉴定。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环境污染事故,应聘请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并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序和损失作出有关的技术鉴定。
  4.环境污染事故的终止。当应急处理已达以下条件时,可以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1)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装置处于安全状态;
  (2)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的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
  (3)已制定和实施环境恢复计划,事故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正在恢复之中。
  5.作出处理决定。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处理决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制定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止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县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四)一旦发现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置,不得瞒报、漏报。   十、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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