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4号——关于公路检查站通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24号)
为方便人员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将公路检查站通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盟内体温正常人员自驾出行实行通行证管理。 居民出行前,携带身份证就近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医务室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人员由医疗服务机构出具体温证明。 居民持体温证明行驶至盟内各公路检查站点时应主动出示,配合检查,查验后快速放行。 体温证明有效期为24小时。 体温证明1式2份,1份由驾驶员随车携带,1份由发放单位留存。 未开具体温证明的出行人员,要按要求在公路检查站逐人登记信息、测量体温。 任何伪造体温证明行为,一经查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连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