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卫传〔2006〕68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辽河油田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长效机制,落实省政府滕卫平副省长有关加强学校水源卫生问题的批示精神,促进卫生应急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今年9月在全省开展以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防控学校传染病、水污染、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主题的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专项行动。
(共9页)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工作步骤与内容
本次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9月6日-9月17日)。由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总体要求,依据相关检查标准(见附件1、2、3、4)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大中小学和托幼园所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罚。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于9月17日前将本地区的自查整改情况形成材料,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督导检查阶段(9月18日-25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各部门的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对所在地部分学校、托幼园所进行抽查,其中每市现场检查大专以上学校3所(沈阳、大连两市各4所),各类中学3所(农村至少2所),小学2所,幼儿园2所。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派1名精通业务的卫生监督员,与省教育厅选派的5名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和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组成5个联合检查小组,每组约5人,适时赴各地进行检查。分组检查情况如下:
第一组:沈阳、抚顺、大连
第二组:营口、盘锦、辽油
第三组:鞍山、辽阳、阜新
第四组;本溪、丹东、铁岭
第五组:锦州、葫芦岛、朝阳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9月17日对检查小组集中进行培训。参加联合检查小组的成员要于9月17日12时前到怡华宾馆报到(怡华宾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4号,总台电话:024-23513376)。
第三阶段为总结汇总阶段(2006年9月26日-30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5个检查组将对本组负责的地区和部门的自查整改情况与实地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精心安排、务求实效,要加强本次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大力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普知识。 其它事宜
省卫生厅责成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本次行动的具体事宜,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参加本次活动检查人员名单于9月10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周双桥,联系电话:024-23388278。
二○○六年九月四日